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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离婚是否可以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0人看过


离婚是否可以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妻子洪女士相识,小有积蓄后回老家共同投资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周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章某借款17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同时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公司进行担保。经张某、张某与周先生、章某协商并达成协议,张某、张某受让章某该笔债权,并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之后,周先生与张某、张某签订抵付协议,自愿以其名下两套房屋抵付还款49.28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125.72万元分月偿还,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同时约定,该笔款项仍由周先生和洪女士夫妻二人的公司担保。然而洪女士并不认同自己应当承担该部分欠款的还款责任,其主张双方已经离婚,自己不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情分析】

  一、周先生的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确定在周先生向他人借款时,洪女士有无签字或者有其他追认为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要判断该笔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周先生借款时两人正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而公司又系周先生及洪女士共同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以上除外情形。

  二、离婚能作为豁免洪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由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知,离婚并不会成为洪女士不用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豁免事由。即使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也不具有对外效力。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除非周先生和洪女士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借款发生时债权人明确知道该约定存在的,就可以约定该借款行为为周先生的个人行为,由周先生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之间如果想要约定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在债务可能产生之前就尽早确定夫妻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同时,即使已做好相关约定,在对外借款时也需向债权人声明该约定,表明其个人债务的性质,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在借款时就跟债权人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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