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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7人看过


夫妻离婚,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高老先生夫妇供养儿子高先生读大学,毕业后父母用毕生的存款全资为儿子在城里购置了一套房产。结婚不到三年,高先生和王女士便因为性格不合闹起了离婚,王女士提出要分割一半财产,包括高老先生出资为高先生购买的房产。双方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已经达成一致,但关于房产怎么分割二人争议较大,高先生认为这是其个人财产,王女士无权分割。为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高先生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

【案情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可知,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具体到本案的房产,高老先生全资购买并登记在高先生一人名下,是否意味着其已经作出了赠与高先生一人房产的意思表示呢?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关于本案的房产的性质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判例支持属于个人财产的,也有判例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方观点都有理,谁都说服不了谁。
  直至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后,前述争议才有了定论。根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知,本案高老先生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仅登记在高先生一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是对高先生个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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