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擅自抵押房屋,该如何维权?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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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与韩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后韩某冒充马某的签字将马某名下一处房屋用做抵押以贷款偿还其个人的高利贷债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后,马某才得知房子被抵押。但因韩某已经失去了联络,马某便起诉抵押公司及银行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
张涛律师受马某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委托后,张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合法的代理意见。张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应当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在抵押合同中马某的签字系韩某冒充,经张律师的再三申请,最终的字迹鉴定结论显示确非马某所签。因此,法院采纳了张律师观点,以侵犯配偶处分权、韩某与银行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的胜诉,成功为马某挽回500多万的损失。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抵押合同中马某的签字系冒签,只要这一点确定了,即可得出该合同存在瑕疵。如果银行一方不能提供韩某有马某委托授权签字的证明文件,那么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不代表可以擅自处置。房屋是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的处分行为都应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尤其是在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中,更应当注意财产的安全。另外,对于第三方来讲,与夫妻任何一方有所交易,都要要求对方提供另一方的授权,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较大风险,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