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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张涛律师代理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779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等人从事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产品,并将假冒的阿尔卑斯糖果产品出售给多人。在仓库内查获杨某等人出售的价值人民币78904元假冒阿尔卑斯糖果产品。案发后,杨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阅卷,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交换意见,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被告杨在本案案发时系文化程度低的少数民族人士,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因此,辩护人希望能够依法对杨从轻、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被告人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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