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陈某非法经营案成功不批捕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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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某教育机构等多家单位签订删帖协议,由某公司删除委托单位的网上不良信息,并收取删帖费用。程某是某公司的其中一名股东,案发后程某等三名公司股东及多名涉事技术人员被抓。
办案经过:
程某委托张涛律师为其辩护。张律师会见程某后,了解到程某已经离开公司数月,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程某虽然仍是股东,但没有参与到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当中,可不认为是犯罪。张律师会同公司员工,收集了对程某有利的证据,并提交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检察院采纳了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对程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对程某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的,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