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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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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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张涛律师代理薛某组织卖淫案成功获轻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2日|分类:经销代理 |834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薛某组织卖淫成功获轻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薛某以王某的身份租赁某小区2单元2205用作卖淫场所,并与被告人郭某纠集失足妇女郭某等人,规定好卖淫项目和价格,并约定五五分成方式和请假方式。

被告人薛某、郭某购买卡并用于接单、收钱私信,并给每个失足妇女固定一个weixin用于接收卖淫信息。被告人薛某、郭某等人上发布招嫖信息及回复嫖客的信息,后通过安排熛客到其租住的卖淫地点,安排失足妇女接待后,提供卖淫工具,由失足妇女介绍项目并向嫖客收取嫖资,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以及阅卷后提出:被告人薛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认为其没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薛某系初犯和偶犯;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均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被告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对该辩护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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