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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6次举报


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另一方可以要回吗?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夫妻一方与小三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

  当然,夫妻一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才知道过错方给了小三其他财产,并且是从夫妻共同财产抽取,那么这时候还可以起诉对方返还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1、构成重婚的:

  重婚是指已经进行结婚登记的,再次与第三人进行了结婚登记,重婚要区别于出轨,只有在婚内再次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才是重婚。这里要注意一种情况,夫妻因吵架而分居,分居两年以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即与第三人再次进行登记结婚。

2、婚后与第三人同居:

  同居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同居要区别于出轨,只有同居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3、有家暴现象:

  发生家暴时,轻者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重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