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吴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成功无罪释放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吴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公诉机关指控某实业有限公司总裁、财务部经理及陈某等人以伪造、涂改进口货物发票、合同书、货物单据等手段,低报价格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 900 余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经过:
张涛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调查走访、收集证据,发表了本案应适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并不明知本案其他被告人所实施的涉嫌走私的行为,也没有参与制作、涂改本案中的虚假单证,起诉书对吴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本案被告人吴某无罪。张涛律师关于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吴某无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