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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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房产分割律师张涛:离婚时,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如何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497人看过


离婚时,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如何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方式,存在差异性,那么在进行房产权属的认定以及具体分割时,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则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该房产的性质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原告是否能够分割该房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一方婚前购买或者取得的房屋,在法律上应该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即便发生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款部分,也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而不能因为拆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被拆迁所获的安置房或者补偿款,虽然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结婚而发生变化,另一方对安置房没有贡献价值的,无权要求分割。

      、被拆迁房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私有住房,但所获得的安置房享受了夫妻另一方的人口福利,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对应的利益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房产被拆迁后取得安置房的过程中,夫妻另一方有贡献自己的户口福利或者其他经济支持,那么双方对该安置房均享有利益,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断,该房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综上,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非常重要,事先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但个案情况或有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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