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丈夫将共有房屋低价卖给女儿,合同有效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基本案情:
郑某与柳某登记结婚,二人都属于再婚,柳某带着儿子,郑某带着女儿共同生活。婚后郑某和柳某翻建了所居住的房屋。村里整体拆迁,按照政策郑某家优惠购买商品房两套,其中一套登记在郑某名下,另一套登记在郑某女儿郑某某的名下。郑某与柳某居住于郑某名下房屋。后来,郑某和柳某发生矛盾,后柳某未继续在该房屋居住。郑某和女儿郑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郑某某以15万元的价钱购买了郑某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柳某得知此事后,认为郑某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低价卖给其女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该房屋系郑某和柳某婚后因居住宅院被拆迁安置所得,所有权取得发生于郑某和柳某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郑某名下,但不能否认柳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郑某未征求柳某等其他财产权利人的意见,以15万余元的价款将房屋出售给其女郑某某,房屋转让价格明显极低于市场价格,明显侵犯了柳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郑某与郑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