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抢孩子”真的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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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妻子周女士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王某某出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很多欢乐。但是好景不长,因为妻子周女士和婆婆相处不好,丈夫王某不仅没有在中间调和,还把所有的责任都怪到妻子周女士身上。二人的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恶化。妻子周女士有了想和王某离婚的想法。王某知道了妻子周女士的这个想法后,在妻子上班时间,让其母亲将仅八个月大的儿子王某某带走。当妻子下班回来,发现儿子被婆婆带走了,又急又气。而丈夫却说:如果你想见到儿子,你必须签一份协议,把财产都给我。妻子周女士没有同意,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任何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周女士与被告王某离婚,两人的婚生子明明随原告周女士共同生活,被告王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婚生子王某某交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