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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王某涉嫌强奸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7次举报


王某涉嫌强奸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随后其家属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长期存在特殊关系,二人系情人关系,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受害人刑法意义上的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在于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质,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

首先,从中止的时间性来看,被告人放弃强奸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被告人脱掉被害人的裤子,夺走剪刀后,强奸没有既遂前,自动放弃了犯罪。

其次,从中止的主动性来看,被害人当时留在被告人的工厂里,已经是深夜,被害人的剪刀后来被被告人夺走,被害人后来怕了,已经不敢反抗,只是祈求被告人放过他,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来看,被告人在当时完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中止的特性。对于放弃犯罪的意图和停止犯罪的动机,不论被告人是基于双方的感情真诚悔罪,还是因为被害人进行了反抗惧怕出事被惩罚,只要被告人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自愿放弃、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就不影响犯罪中止主动性的成立。

再次,从中止的彻底性来看,被告人放弃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不是暂时的,而是主观上已彻底打消了其原有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其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让被害人穿好衣服,送她回KTV等一系列动作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彻底打消了强奸被害人的念头。

第四,从中止的有效性来看,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最终有效地使犯罪结果未发生,即未达到强奸既遂状态。

显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后果,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

总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然比较轻微,危害并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本案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4、本案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认罪态度好,具有积极悔罪的表现,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