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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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婚前协议如何保障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00人看过

婚前协议如何保障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件简介

冯某和李某是某大学的学生,双方在接触过程中互生爱慕之心,实习结束时,两人顺理成章的发展为恋人关系,毕业后登记结婚。在结婚后,两人在双方家庭的资助下,冯某与案外人张某共同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某公司)。其中,冯某持有某公司80%股权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持有某公司20%股权。两人婚后在杭州上城区购买了一栋独院别墅李某接到一名自称赵某的女性打来的,说是冯某的女朋友, 双方感情发生破裂,之后李某委托张涛律师帮其代理离婚事宜。

法律分析

签订《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就财产、债务等问题产生争议。《婚前协议》对于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高离婚率的今天,一份有效的协议对于婚前财产的保护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贫富悬殊的双方当事人而言,或许凸显的更有必要。

在本案中,在冯某的第一段婚姻关系解除时,因为无任何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对所有家庭财产享有相同的权利,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女方进行保护和照顾。冯某为了保持公司股权完整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除了房产约定给了李某,冯某虽心有不甘,但又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在冯某准备开始第二段婚姻时,变得吃一堑长一智,在结婚前就咨询了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冯某面对张某的不配合,通过赠与张某常营房产的方式,才勉强做通了张某的思想工作并最终签订了《婚前协议》,有效的防止了感情破裂离婚时张某对婚前股权在婚后收益的分割。

律师提醒

《婚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巨额婚前财产的,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应尽量公证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婚前及婚后的财产状况并非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财产的种类、价值、数量等,不断的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涉及夫妻离婚,一方称有口头婚前协议,在另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主张有口头协议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会推定没有口头约定。从严谨的角度考虑,《婚前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签订《婚前协议》的用意主要是为了预防纠纷,或者在纠纷实际发生时为定纷止争起到证明或证据作用,因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必要。

公证并非《婚前协议》的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其证明效力较强,如果涉及一方婚前巨额财产,考虑到现实中的高离婚率,从财富传承的角度考虑,应尽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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