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房产的所有权
杭州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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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内买了一套房子,因周女士与张先生感情不和,故周女士担心离婚时丈夫张先生会分走自己的房子,便瞒着丈夫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暂时过户到了自己的妹妹名下,但双方之间无价款交付。协议离婚时,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形下,双方约定将涉案房产归周女士所有。办理离婚后,周女士多次向其妹妹提出要求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均被妹妹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走投无路,在绝望之中找到了我们,希望拿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梳理完案情后发现当初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以周女士的名义起诉的赢面很小。而张先生是近期才被告知涉案房产早在离婚前就已经过户至周女士的妹妹名下,因此我们建议张先生作为原告起诉周女士及其妹妹,请求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庭前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将准备的重点放在了周女士无权处分损害了张先生的利益以及周女士的妹妹取得房产不构成善意取得这两点上。
首先,涉案房产属于周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形下,周女士擅自将涉案房产处分给自己的妹妹损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从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可反推,张先生对房屋处分确实是不知情,否则不可能同意将涉案房产给周女士,故周女士单方处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商字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妹妹名下的行为涉及无权处分。
第三,周女士为了规避离婚财产分割将自己与张先生的矛盾告知其妹妹,与其妹妹协商后,才将房子过户至前期妹妹名下。因此周女士的妹妹对周女士及张先生的婚姻危机早已知情,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周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周女士与其妹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最后,周女士的妹妹对办理房屋过的背景、过程知道的一清二楚,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加之双方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价款交付,不存在真实交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周女士的妹妹不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故无权取得涉案房产,张先生作为房屋共有权人有权追回。
不仅如此,开庭时周女士强调涉案房产一直由自己居住使用,多年来的物业费均系自己缴纳,并提供了物业费缴纳的票据。由此我们在开庭时强调了自房产购买以来周女士一直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更是证明了周女士与其妹妹之间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
案件结果:
周女士与其妹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