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涉嫌职务侵占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是某大酒店的人事部主管、单某是某大酒店的人事部员工。马某在工作当中私自利用手中的权利,篡改考勤表、多报考勤表等,结果东多领工资196569元,但是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的数额持有异议,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法院的调查,最终被告方对其中的80599元工资进行了确认。马某被刑事拘留后,马某的家属来律所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在这一案件中,两被告及时退赔了全部的赃款,并且得到了某大酒店的谅解,再加上两被告认罪态度比较好,最终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法院综合各方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作出判决马某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