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寻衅滋事案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酒后至杭州江干区某小区,欲与居住在该小区的妻子李某某商谈离婚事项。期间因李某某不开门,刘某遂通过楼下雨蓬爬至501室阳台并将雨蓬踩坏。随后,刘某又至上述小区,无故踢砸小区内停放的周某某的轿车,李某的轿车,彭某某的轿车等,造成上述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及其辩护团队代理了刘某寻衅滋事案,并担任了刘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张涛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的重点辩护点依然是从轻情节的认定,以及缓刑的适用。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刘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