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著名刑事律师张涛: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84人看过

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下半年至案发,冒用杭州 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专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搭识江某等人。

江某在获悉张某可以获取公民电hua信息后,向其提出购买要求。

张某为谋取利益,为电xin代理商处理客户投诉的过程中,擅自从电xin内网的客户管理系统中,非法获取18人特定电hua机主信息、通hua记录以及有金融投资意向的电hua63余万个,并分别出售给江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

江某后加价将上述非法获取的信息转卖给杨某某等人,并从中非法获利。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团队代理了张某、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并担任了江某的辩护律师。

张涛律师团队成员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与检察院及法院沟通、内部辩护方案的研讨等方式,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

本案中,辩护团队通过研讨认为,从事实和罪名方面进行辩护并不能达到最佳效果,应当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通过一系列努力,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江某为牟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