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盗窃案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被告姜某、张某共谋,由张某提供本市各电力公司铺设的地下废旧电缆的井窖位置,由姜某纠集人手、准备工具实施盗窃,后姜某联系了施某某,商定由施某某提供假冒电力公司服装、施工车、工具等并负责销赃。姜某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等人驾驶货车,至某窖井,窃得供电公司电缆,并开车运往外地销赃获利。次日,被告在某处窖井,窃取杭州市电力公司北供电公司的点线缆,装载在货车的时候被人赃俱获。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代理了姜某、张某、施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盗窃案,担任了姜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张涛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的辩护思路。本案中,关键的辩护点是,盗窃电缆的长度以及价格的认定,从犯关系的认定,以及其它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认定。通过张涛律师的辩护,最终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本案中,辩护人所主张的从犯关系虽然没有被法庭所认可,但是关于姜某的立功表现、退赔情节法庭均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