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获得谅解,成功判处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在本区市的酒吧内,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后被害人吕某某走下楼梯离开时,被告人刘某用一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吕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刘某被刑事拘留,刘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在张涛律师的协调下,刘某已赔偿受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后经律师辩护,法院采信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社会危害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筝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