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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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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终取保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取保候审 |365人看过

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终取保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吴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吴某某及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了解了案件的大致情况。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积极与承办警官沟通,并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进行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张涛律师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经过后期的协调沟通,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对吴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并吴某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吴某某得以回到家人的身边。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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