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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诉讼律师张涛:周某杭州刑事诉讼律师张涛: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获取保决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取保候审 |761人看过

杭州刑事诉讼律师张涛: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获取保决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案情简介】     

   周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富阳区看守所。 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周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周某的辩护律师,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周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件细节后,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周某所采集的信息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2.周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3.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少,客观上均用于合法经营,且从未获利,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为情节轻微;

4.周某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不懈的沟通,辩护人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依法不应批捕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提交检察院批捕之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经过律师的努力,周某成功取保候审,得以回家与其家人团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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