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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罪轻辩护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3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05次举报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吴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成功罪轻辩护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委托王某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后再通过weixin销售牟利。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人吴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9千余件,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案发后吴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难8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律师介入】

吴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张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张涛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多次会见了吴某,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在法庭上根据案件事实提供辩护意见。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的不法,若构成不法,必然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罪名的客观要件,实行行为表现为该行为的实施对法益造成了实质的侵犯和危险。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办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对于辩护人针对本案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成功罪轻辩护。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