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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男子因别人散烟时没给自己,持刀致人重伤如何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530人看过

男子因别人散烟时没给自己,持刀致人重伤如何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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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味的意气用事,想要凭借暴力去制服违法行为,实不可取的。暴力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只有在知晓、熟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以暴力的方式使自己亦陷入困境。故意伤害罪中不同的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男子因为别人在散烟时发到自己这里正好没烟了,就没给自己,认为对方看不起自己,竟然持刀捅对方四刀,在场的其他人见刘某受伤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涛律师评析】

针对本案,根据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确定了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并规定了对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不同的量刑事幅度。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

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不同的损害后果规定了差异非常大的刑罚标准,因此查清伤害行为造成何种损害后果十分重要。

对伤害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判定,对于损害后果法律专门规定了轻、重伤标准,由法医鉴定人据以评定,还包括对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认定。

有结果就必然有原因,在故意伤害罪中这个原因应当是伤害行为。但并非有伤害行为,有轻、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就简单将二者联系起来认定被告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还得详察伤害行为与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伤害行为是引起轻重伤或死亡后果的直接的、必然的、主要的原因。

如果是,还要注意影响这些结果的次要原因,在量处刑罚时充分考虑,以做到使被告人罪责自负、罪行相适应。

 在故意伤害罪中,引发损害后果的原因除了伤害行为外,一般来说还有很多其它的因素,这些因素的介入可以影响伤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

由于主要原因决定结果的性质,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审理首要目的就是要查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在众多的因素中,是否是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只有在伤害行为合符必然地引起损害后果,在此基础上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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