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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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应该如何进行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次举报


虚假诉讼罪应该如何进行认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V: )

张涛律师解答: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行为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虚假诉讼。 
2、“捏造的事实”包括使用虚假或者捏造的证据材料,向法庭作出虚假的陈述。 
3、主观上明知。如果不知证据材料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 
4、后果是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但是,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难以截然分开,需要统筹考虑、综合把握。

《解释》在总结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决定执行的刑罚,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刑事部主任律师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