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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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定罪?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故意毁坏财物罪怎样定罪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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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

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

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

刑事部主任律师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