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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涉嫌盗窃罪,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他,构成犯罪吗?属于共同犯罪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947人看过


朋友涉嫌盗窃罪,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他,构成犯罪吗?属于共同犯罪吗?

V:

朋友犯盗窃罪,不知情情况帮助了他是共犯吗?
1、 没有主观故意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不构成共犯。
2、 一般来说共同犯罪行为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 涉嫌盗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积极退赔,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构成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如果朋友犯了盗窃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他,其实不构成共犯,因为,没有主观故意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不构成犯罪。但是肯定要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就好,即使是构成共犯也可以返回赃物,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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