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介绍卖淫这是什么罪,严重吗??
V: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答】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意见】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有话说】
请律师是个花钱的事,虽然相对于一些大的经济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费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对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当事人而言,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因此,在聘请律师时,要量力而行,达到性价比的适中。
有两种律师当事人应当警惕:
一、包打赢型
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现实中,有的律师职业操守欠佳,利用当事人焦躁不安,想要抓一根救命稻草的心理特点。一味迎合当事人,许下各种良好的承诺,同时提出各种要求。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律师,一定要特别当心,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律师是不能聘请的。
二、找关系型
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有与司法人员有良好的沟通渠道,绝对不是坏事,沟通渠道的畅通对于成功地办理刑事案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迷信有“路子”、能够跑“关系”的律师,有的甚至希望通过律师找到承办法官、公诉人来达成某种“交易”。于是,有的律师也就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来推销自己。尽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司法环境的建设等问题还存在值得讨论的空间。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仅仅就这种交易的风险来看,也是大多数有理性的法官所不愿承担的;另一方面,法官待遇相对好、法官素质也相对高的地方,绝大多数法官是不会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而拿自己稳定的工作、一生的政治前途去冒风险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把希望寄托于这样途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