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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4项罪名被刑事拘留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360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4项罪名被刑事拘留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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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出资租赁位于门面一间,开设的汽车租赁店,并邀集被告人蔡某等人无偿将车辆挂在其租赁店内经营。期间,王某多次纠集、安排、指使王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非法手段索要债务。王某等1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4项罪名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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