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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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事律师张涛:外包科室雇戏精医托,诈骗“救命钱”会判死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410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肖某、田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将该院中医科诊室承包给被告人彭某,并由彭某负责该中医诊室医生朱某的工资支付。彭某雇用、组织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等多名医托,分别在各大医院寻找外地来京的看病人员,以自己与病患得过相同疾病并在某医院治愈,或自己也要前往该医院为由将病患骗往该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夸大其医生身份和治疗效果,开具不明配方的高价中药,并由彭某或医托带领病人付款、取药。被告人向某为医院挂号及收费员,负责收取被害人钱款、给中医诊室及医托人员结算提成、为病患办理退费等工作。上述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等31名被害人11万余元。肖某等10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张涛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是没有死刑判决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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