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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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出租车司机“兼职”介绍卖淫被拘,会判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7人看过


【案情】

两名出租车司机,一边开着出租车,还顺带“兼职”干着介绍卖淫的事,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古某某,2人均系出租车司机,之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某足疗店的老板唐某某分别通过发放招嫖卡片、在出租车司机微信群中发布招嫖信息。张某某、古某某得知为足疗店介绍嫖客可以获取好处费后,没有禁得住诱惑,在遇到有需求的客人时,便将乘客送到该足疗店,并分别收取唐某某支付的80元钱介绍费。案发后,张某某、古某某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将2人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涉嫌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争取缓刑,具体看案情确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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