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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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涛:贷款购车后玩“消失”,诈骗罪会坐牢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抵押担保 |434人看过


【案情】

该团伙以汽车贸易商为合法外壳,以高额回报引诱大量征信记录良好的人入伙,再对其银行流水以及职业等情况进行“包装”,利用其贷款购车的时间差,同时向多家金融服务商申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在贷款放款后,便将抵押车辆上安装的GPS拆卸,再以抵押车的名义在全国进行销赃,牟取暴利。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张涛律师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如果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是要坐牢的。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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