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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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涛:提供账户掩饰他人犯罪所得,洗钱罪会判重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人看过


【案情】

戴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品类主管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及业务员给付的回扣、好处费。为掩饰上述贿赂款项的来源,戴某向时任某某公司销售人员的被告人周某提出借用银行卡,周某随后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戴某。戴某让供应商将回扣款打入周某的银行卡。周某明知是戴某收受的回扣款,仍按照戴某要求将钱款及时转到戴某账户。周某用该卡收受戴某贿赂款共计92672元,上述款项,周某均按戴某指示进行转账。现因洗钱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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