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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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者自食其果会坐牢多久?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449人看过


【案情】

李某生使用本人手机登录淘宝网寻找药品货源,发现某保健食品的销售信息,遂以每大盒30至40元不等的进价进购该保健食品六大盒,共支付220元。李某生在收到保健品后,以营利为目的,将其置于自己经营的药店柜台,以每粒2元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利,非法销售金额共计1020元。经鉴定,该保健品含他达拉非成分。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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