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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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利用漏洞违规录牟利,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会判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06人看过


【案情】

蔡某、王某分工合作,蔡某以2900元至53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招揽快速办理居住证业务,并将收集到的信息交由王某处理。王某在明知自己已无权限的情况下,仍利用之前工作所获悉的他人账户、密码登录系统,对蔡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进行违规录入,并利用系统漏洞对数据进行修改,让原本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客户得以符合条件。截至案发,王某共在上述平台违规录入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共500余条,蔡某、王某分别获利40余万元。王某违规操作导致系统内流动人口数据激增,经公安机关摸排线索,于今年5月将蔡某、王某抓获归案。

【张涛律师评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已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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