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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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利用网店销售假性保健用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怎么判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611人看过


利用网店销售假性保健用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怎么判刑?



V:

【案情】

被告人谢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淘宝店,经被告人谢某介绍,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非洲野牛”“强立宝”“男不倒”“东方强肾1号”等打着保健食品名义的“药品”进行销售。在网上销售上述“药品”后不久,谢某即发现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但他并没有停止售卖。为提升销量,谢某用妻子的身份证注册了淘宝店同步销售以上假药。而谢某的妻子明知谢某在网上做假药生意,仍协助丈夫做网店生意。淘宝店成功交易金额为988500.9元,淘宝店成功交易金额为477965.8元,两家淘宝店销售假药成功交易金额共计1466466.7元,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险犯就作为处罚对象,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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