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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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著名刑事律师张涛:男子奢侈品代购逃税,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拘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772人看过


【案情】

男子代购奢侈品逃税74万,携带名表、名包等大量价格不菲的奢侈品入境,须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这想必无人不知。然而男子应某采取手戴怀揣、表盒分离的手段,企图逃税,结果被海关关员当场发现。事后经计核,应某所偷逃的关税高达74万余元。昨天,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 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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