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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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占用公私财物并多次纠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8日|分类:人身损害 |509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陈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陈某、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阻挠被害人李某某向工地送沙,威胁被害人并向其索要13000元。陈某某以李某某赌博作假为由强索14000元,以举报刘某某开设赌场强索其30000元。陈家满、陈家文以不准他人采砂为由,强行索要他人钱财。现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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