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企业老板“躲猫猫”被拘留怎么判?
V:zhangtao1982830
【案情】
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服装加工厂老板夫妇逃往外地,最终被当地检察机关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至法院。刘某某和陈某某系夫妇关系。陈某某注册成立一家服装加工厂,刘某某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期间,夫妇二人在该市设立了3个服装加工点,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二人从2018年6月份至10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150856元,虽经工人们多次讨要,但二人一直拖而不付。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刘某某提议出逃外地,陈某某表示同意,二人随即逃匿外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