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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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为多得拆迁补偿,这家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有效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452人看过


【案情】

原来,石某是飞机场角村民,与原夫潘某离婚,不过,今年他们又开始了频繁接触,之所以如此,是他们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潘某通过与石某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飞机场角,但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也就在这之后,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好戏”上演了……不仅如此,潘某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张涛律师评析】

 “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

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取得结婚证,《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同时,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法律判断标准是由无取得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虽然他们这种结婚有着不正当利益考量的因素,但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为了获取搬迁补偿款而结婚,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范围。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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