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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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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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高利作饵向群众兜售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711人看过


【案情】

在多地设立多家分公司,制定业务提成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及线上“渔丰收”平台等手段进行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第一次去,公司的一个经理就给我灌输,他们的产品都是有债权、零风险的。”受害者秦女士一开始还不太相信,后来经不住对方的热情推销,先后投入20万元购买了三月期、一年期的“理财产品”,谁知竟然入了一个大坑。经审计,某公司线下累计吸收资金33.45亿余元,案发时有6.26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线上平台累计吸收资金745万余元,案发时有245万余元本金无法归还。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公司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zhangtao1982830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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