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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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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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网聊后约女孩见面再强迫其卖淫被拘留,能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案情】

 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巧言约年轻女孩见面,见面后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行把女孩带至日租公寓,再通过qq群、微信群招嫖实施卖淫,从而非法获利。公安局侦破了赵某等人强迫卖淫案和张某歌等人强迫卖淫案,抓获强迫卖淫人员20余人,解救妇女4人。一个以李某等人为首的特大组织卖淫团伙,端掉卖淫窝点7个,抓获卖淫嫖娼人员50余人。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如果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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