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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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民间借贷为名使用虚增债务等手段,套路贷能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0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肖某等7人通过微信、他人介绍等方式向外界宣传“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信息。以民间借贷为名使用虚增债务等手段,骗取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6.8万元。肖某等7名被告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同时查明,被告人肖宁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现已被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但会不会被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的案情而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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