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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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卫生室内销售假药会坐牢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405人看过


【案情】

当谢某在加油站加油时,办案人员顺利将其抓捕,并在其送货的车辆上又查获涉嫌假药的心脑安胶囊5盒、藏密古宝6盒、蔡琳泡珍3盒及百余张欠款销售清单。办案人员通过连夜对谢某的讯问,在对谢某租住房进行搜查时,现场又查获肠炎宁胶囊、藏秘骨宝、舒筋定痛丹等19个品种,总计2201盒(包),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其中大量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假药货值达2万元。目前公安部门已对何某、谢某飞等12名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假药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是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这种非法的盈利方式给那些心中充满希望的病人带来的是无限的痛苦。这种犯罪行为轻则导致药效失灵,白白浪费患者的钱财;重则导致病人产生不良反应,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等等情况。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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