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免费荐股邀你入局,虚假投资诈骗平台如何追责?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77人看过


【案情】

有一个“神牛财富”的投资平台,在全国多地发展代理。他们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客户,声称可以推荐业绩出色、操作稳定的投资管理人给投资者跟单操作,保证收益,甚至能提供高至10倍的杠杆配资进行炒股。只要客户心动,在该平台上投入资金,便一步步陷入对方的诈骗圈套,最后的结果往往就是账户上的资金根本无法提现。接到报警后,民警梳理分析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团伙层次明确,既有负责设定“游戏规则”、开设网站、处理资金的顶层运营团队,也有负责技术支撑、维护网站和APP的技术开发团队,还有负责发展下线、通过虚假平台提供股票交易等业务的各级代理团队。比对相关投资人的股票交易记录,证实投资人通过该平台自行架设的支付渠道投入的资金未入市,这个平台数据与实盘根本不符,存在“虚盘”嫌疑。发现该团伙还另外经营着一个虚假投资平台,用同样的套路,以投资股票、期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目前,已有3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