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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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能缓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587人看过


【案情】

邱某、柏某等30人分别结伙用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葬,盗得剑、铜镜、素面鼎、铜壶、四山镜、玛瑙簪子等文物。经文物部门鉴定,被盗墓葬多为战国至汉代时期的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其中,邱某、柏某等人到地里盗掘古墓葬,盗得一把剑,后邱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并存放于家中。经文物部门鉴定,被盗掘的剑为国家三级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涛律师评析】

涉嫌倒卖文物罪,只要符合条件的可以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犯倒卖文物罪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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