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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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为隐藏行踪纵火烧毁设备,故意毁坏财物罪会坐牢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91人看过


案情

玉某持刀驾车逃离现场,为隐藏行踪,玉某对车牌号码进行伪造,并在一杨树林处将车内驾驶证等物品烧毁。玉某发现刘某等人寻找到该车,遂在附近藏匿。被告人玉某为报复刘某,潜回公司,使用公司存放的稀料和乙醇等物品作为助燃剂,纵火烧毁加工车间内的一台喷漆设备后逃离现场。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了,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此类案件要根据事实情况的严重程度,来判定量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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