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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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套路贷盯上大学生攀比,经受不住诱惑,会怎么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求学教育 |347人看过


案情

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更加开始攀比,不只因为自己难以控制,更大的原因是诱惑太大。面对化妆品、各种时尚物品、各种高科技对人们的冲击,谁不想体验体验?可能就是这样,越来越多的人再次盯上了贷款和信用卡,欠债就像滚雪球一样,越玩越大。最终,面对巨额的欠债和利息,无力偿还。随之而来的是催债人员的暴力,面对自己无力偿还,又不想加重家庭负担,有些人选择了极端。曾经有这样的新闻,女子无力还债。在跳楼的300多天后,家人依旧受到了催款的电话。现在套路贷,校园贷会怎么处罚?

张涛律师评析

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病并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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