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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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多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超百万被批捕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78人看过


【案情】

认定犯罪嫌疑人关某等5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况下,租用某镇某厂用于加工(分装、密封、贴标签等)中药材,由关某负责联系中药材原料供货商、支付原料货款,陈某负责原材料运输及加工后成品的送货、收款,陈某某负责管理工人及带领工人对中药材进行加工,黄某协助陈某某对中药材进行打包装及运输。所加工的中药饮片主要销往多个乡镇及市区部分药房和诊所。犯罪嫌疑人关某等5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为假药,涉案假药货值累计超100万元。

【张涛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1、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2、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3、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4、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5、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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