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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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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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组织卖淫获利近三千万会判无期徒刑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606人看过


【案情】

黄某、张某共同出资在某会所五号楼租赁若干房间做为卖淫场所,后逐步形成以其二人为首,周某、蔡某、万某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陆续纠集杨某等34人协助组织卖淫,大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黄某妻子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至案发,该会所营业收入近三千万元。被告人黄某、张某组织卖淫犯罪集团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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