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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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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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因爱生恨投毒,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捕会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334人看过


【案情】

 “离婚5年来,我一直想和前妻复合,但前妻不但不理睬我,还和别的男人产生了感情。再加上前妻一家对我态度冷漠,所以产生了去她家投农药的想法。”犯罪嫌疑人黄某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犯案动机。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黄某批准逮捕。

【张涛律师评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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